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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中世纪战争,世界版图战争的单机游戏

游戏大全 2024年11月22日 15:00 36 admin

中世纪打仗时贵族能拥有多少骑士多少士兵

这取决于这个贵族等级及封地的大小和好坏。很难有一个确数。一个富裕领地的男爵所能动员的兵力能超过伯爵乃至公爵。但是假设一个情况的话,男爵常备军可能不过百十来人,动员可能有四五百到千余人。伯爵常备数百,动员全领地(包括附属他的男爵的兵力)可能有两三千,人口多的可能有五六千人。一个公爵取决于直属的领地的多少,可能有常备军数百到千余人动员两三千到万余人。一个国王可能有常备军数百到五六千乃至上万人,动员能力千余人到数万人。

中世纪西欧骑士制度的骑士军规

正如一位西方历史学家所说:“我们必须记住,骑士制度和它一切的光荣只是那些被公认的、拿起骑士武器的人们的最初简单制度的扩展。”(注:理查德·巴伯:《骑士与骑士制度》(Richard Barber,The Knight and Chivalry),伦敦1974年版,第49页。)因此,军事方面永远是骑士制度内涵的首要,它包括骑士数额、骑士装备、军役种类、作战规则、服役期限及违约惩罚。骑士制度初期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封建主的兵源。事实上,在整个中世纪时代,骑士的数量都是很有限的。作战中骑士数目最多的一次,当属发生于1346年英法百年战争期间的克里塞会战,著名战史专家富勒认为:“在中世纪的时代中,从来不曾在一个战场上,集中过这样多的骑士”(注:富勒:《西洋世界军事史》第1卷,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1981年版,第481页。)。因此,规定骑士数额也就成为骑士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骑士制度的规定,下级封建主为上级封建主服骑士军役时,骑士数额的提供一般是这样的:其一,根据各自受封土地面积和价值的大小,确定提供的骑士数额。其二,一般下级封建主只提供规定的骑士数额,而非其属下的全部骑士(注: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 105页。)。更多的是只拥有一处骑士采邑的小封建主,他们再无下属骑士,其本人以一个单独的骑士身份追随其上级封建主。骑士的装备涉及装备种类和装备承担。

首先,骑士的装备种多而价昂。以对于骑士至关重要的战马为例,其价格令人咋舌。13世纪末,一匹普通战马的价格约为14英镑。一位名叫格罗德的领主,其扈从们的战马平均价格是48英镑,而格罗德本人的7匹战马的价格相当于80匹战马。为了保持行军速度和随时替换在战斗中损失的马匹,骑士的战马往往不只是一匹。如12世纪罗伯特伯爵二世的1000名骑士每人有战马3匹(注:J.F.沃布茹根:《中世纪西欧的战争艺术》(J.F.Verbruggen,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Middle Ages),阿姆斯特丹1977年版,第26、27页。)。

显然,对于普通骑士而言,购买、饲养并装备这样的战马绝非易事。而且还有繁多的其他装备在等着他:头盔、胸甲、防护肩及肘部的铁板、剑、长矛、帐篷,各种餐具如水壶、深底锅、盘子,以及负载这些物品的动物等。

其次,骑士装备主要是独立承担。骑士应自备装备,这是基于所谓权利与义务的交换:领主把采邑授予骑士,骑士则给予军役回报。正如一部日耳曼法典写道:“采邑就是骑士的报酬”(注:理查德·巴伯:《骑士与骑士制度》,第25页。)。1181年,在英王亨利二世的军队条例中第一条规定:“凡占有一处骑士采邑的,应置备一副链甲、一顶头盔、一面盾牌和一支长矛,每个骑士置备多少链甲、头盔、盾牌和长矛,应以在自己领地内所占有的骑士采邑多少为准”(注:郭守田:《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78页。)。

可见,仅骑士装备一项就足以在骑士与普通民众之间构筑起难以逾越的鸿沟。骑士的军役划分,就兵种而言,分骑兵、步兵;就职能而言,分野战和守卫。骑士主要是服骑兵役,在中世纪时代,骑兵是最具冲击力的兵种。

然而,骑士≠骑兵。骑士是一种头衔、爵位,一种资格、身份,骑士只是构成了装甲骑兵的主力。例如,在一名叫海尼特伯爵的军队中,并非骑士的装甲骑兵在史料中被提及了5次,有4次两者在数量上平分秋色。而一个时期弗兰德尔伯爵的军队中有500名骑士和100名装甲骑兵(注:J.F.沃布茹根:《中世纪西欧的战争艺术》,第25页。)。

一般而言,骑士作为骑兵兵种投入作战是能被人理解的。然而在现实中,骑士与步兵的联系是经常的和必要的。有时,他们被任命为指挥主要由步兵构成,偶尔包含一些骑兵的部队长官。有时,骑士则下马以步兵方式作战。这主要是因为或者跳下战马加强步兵并鼓励他们;或者不得不以步兵方式攻击城堡。

1106年,亨利一世和他的扈从们就跳下战马与步兵并肩同敌军作战;1122年,胖子路易斯五世和他的骑士们徒步攻击了赖比斯特城堡(注:布瑞福德·B·布鲁顿:《中世纪骑士与骑士制度词典》(Bradford.B.Broughto n,Dictionary of Medieval Knighthood and Chivalry),纽约1986年版,第296页。)。

另外,人们常常以奔突于城堡之间、冲杀于原野之上的形象界定骑士,然而,骑士常常用作守卫部队。他们主要负责守卫城堡、商站、税关和桥梁。这种骑士“不是用于野外的服务而是用于活动较少的任务。”(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36页。)首先,骑士强调作战的公平。这种公平体现在作战双方数量上、等级上及机会上的平等。骑士誓言中有这样的规定:“他们决不在超过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战斗,他们要避免一切欺诈和虚假的行为”(注:基佐:《法国文明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19 99年版,第126页。)。在厮杀中,骑士要攻击的是有准备的骑士或重装骑兵,“依照骑士的规律,攻击步兵对于一个骑士,是有失尊严的”(注:富勒:《西洋世界军事史》第1卷,第477页。)。

然而,现实的冷酷常常使这种“公平”的标榜黯然失色。其次,在战术上,“突破无疑是中世纪骑士战术的主要目标”(注:J.F.沃布茹根:《中世纪西欧的战争艺术》,第94页。)。对阵双方的骑士们或者肩并肩、战马挨着战马,尽量保持密集队形向前;或者单独、无序地冲杀。由于骑士作战战术的单一,骑士往往给人以鲁莽的印象。然而,正面突破并非是唯一的。骑士战术还特别强调对敌方侧翼的攻击。他们总是尽力防卫自己的侧翼而试图袭击敌方的侧翼或后部。因而,逐渐出现了防护侧翼的许多战术。例如,认真选择战役地带(如以河流湖泊作掩护,确保侧翼不受袭击)、加强队形的纵深、建立防护侧翼的特殊战斗单位,等等。

随着战争实践,骑士战术也发生着缓慢的演进。在百年战争中,英国人的战术更新似乎较快。英军往往采取诸兵种合成的防御性战术。在占据有利地形后,除一部分骑士外,大部分骑士下马,排成方阵抗拒对方的骑兵攻击,保护弓弩手,使弓弩手在两翼向前伸出。而法军骑士部队更多的是选择从头到尾的冲锋,而每一次冲锋的秩序都会因英军弓弩手的“火力”而趋于混乱,结果遭致灭顶之灾。

其三,对战利品及战俘的处理。在骑士的装备主要由个人承担的年代,以敌人丢弃的东西尽快装备自己是不成文的规矩。但是,聪明的统帅禁止立即收集战利品,而是采取观察并进行恰当的追击,以确保敌人不可能再返回。对于骑士战俘,按常规是要被保留的。这主要是出于三点考虑:

一是“按照骑士制度的规则,假如骑士面对敌人光荣地表现,骑士的胜或败就不那么重要了”(注:艾德加·普雷斯蒂奇:《骑士制度》(Edgar Prestage,Chivalry),纽约1928年版,第71页。)。因此只要英勇地战斗过,被俘对骑士不是可耻之事。

二是骑士大多是有经济、政治地位者,他们被俘后,释放的条件是一笔赎金。例如,上级领主被俘,下级骑士有把自己作为人质并交纳赎金的义务。

三是战事频繁、胜负相易,谁能保证下一次被俘的不是自己呢?因此,善待被俘者以赎金为条件释放之,“这是那个时代的成规,所有不遵守者要受到严厉批评”(注:艾德加·普雷斯蒂奇:《骑士制度》,第73页。)。但是,事实往往要比这糟得多。而对于非骑士的战俘尤其是步兵战俘的命运则是悲惨的,因为步兵“无‘绑票’的价值。通常在胜利之后,对于敌人的步兵是一律加以屠杀,……在十四世纪根本上就没有收容俘虏的集中营”(注:富勒:《西洋世界军事史》第1卷,第477页。)。骑士为上级领主服役的期限一般为40天。一旦战争爆发,超期服役的情况时有发生,骑士服役期限则延长为60天,甚至更多。无疑,骑士服役期限的短暂对中世纪的战争艺术有极大的限制作用。因为这既不利于骑士部队的长期整合训练,也不利于组织长期战役和进行战略设计。后来,出现了以钱代役,即盾牌钱。“英国施行盾牌钱较早,十二世纪时已广泛采用,……法国、德国,十二、三世纪时各地也都推行盾牌钱制。”(注:马克垚①:《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106页。)骑士若不能履行服役义务,则予以惩罚。这种惩罚有两种:

一是被处以罚金,直至剥夺采邑。二是任何一个骑士都要向其领主或国王宣誓履约,骑士如果违反他的誓言,不仅有损自己的身份,而且对于基督教骑士而言,这将使他冒着丧失灵魂得救的危险。这无疑是一种精神上的惩罚。

欧洲中世纪骑士制度是什么样的

骑士制度研究在我国学术界刚刚起步,但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兴趣和关注。骑士制度不仅有着丰富的内涵,也是西欧中世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西欧的历史产生了重大影响。以往我们在观察和研究西欧中世纪的历史时,更多是着眼于经济状况、阶级关系、政治结构等问题,而对骑士集团的研究却重视不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没能对“骑士”和“骑士制度”概念做出较为清楚的认识,甚至把骑士与贵族}昆为一谈,觉得贵族问题即为骑士问题,解决了贵族问题,骑士问题便迎刃而解,因而,研究贵族者多,关注骑士者少。实际上,“骑士”与“贵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双方人员成分大多重叠,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应区别对待。骑士在西欧中世纪社会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大体说来,他们集军人、贵族、官吏于一身,上自国王,下至低级骑士构成相对独立的社会集团,他们的存在形成了骑士制度,骑士制度是西欧中世纪社会特有的内容。

骑士大体生活于公元8世纪前半叶至17世纪初叶左右,在近900年的时间里,骑士制度历经了产生、发展和衰亡的过程。骑士制度的存在以骑士的生活过程为前提,骑士的生活过程不只是这段历史过程中的横向线索,还包括骑士生活中广泛的纵向联系。关于“骑士制度”,学术界仍未形成多数人的一致结论,我们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考察并总结认为:骑士制度是骑士在中世纪社会生活过程中,以军事为核心所形成的经济、相互关系、行为准则、思想观念等内容的综合体系。它涉及西欧中世纪社会的经济、政治、军事、司法、生活、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骑士制度是我们认识西欧中世纪社会的另一条途径。

骑士的生活不仅包括他们的日常生活,还包括他们的军事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等。骑士有着自己独特的生活方式,军事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和最大特征。生活关系到骑士的行为,骑士的行为与社会广泛地连在一起,骑士制度中的诸多方面以骑士的实际生活贯穿其中。骑士的生活方式对西欧中世纪整个社会的生活方式起到了限定和影响作用。

骑士的生活离不开经济,甚至骑士制度的兴亡都与经济密切相关。军队建设的需要,是中世纪采邑改革的主要原因,采邑是支撑骑士生活的主体经济来源。采邑并非是骑士经济来源的全部,领主的豢养、雇佣、自主地等也是一部分骑士存在的条件。骑士与经济的关系决定了西欧中世纪经济诸多方面的特征。

采邑分封构建起骑士内部关系的框架,骑士集团内部由此结成军事组织关系、行政司法关系、主从关系、私人关系等。骑士内部的人际关系,不仅是西欧中世纪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时军事、行政、司法体系的核心环节。西欧中世纪的政治由此具有浓厚的军事特征。

骑士形成了共同认可的行为准则,其中既有宗教信仰的规定,又有军事义务的要求,还有道德行为的规范。军事义务方面的要求是骑士行为准则的核心内容,而行为准则的各个方面无不带有基督教思想特征。骑士集团在中世纪具有移风易俗的能力,他们的行为准则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风尚。

骑士拥有自己的文化,骑士文学是其中的主要方面,而骑士精神则充分反映在骑士文学当中,成为骑士思想观念的精华。勇敢、忠诚是骑士精神的突出表现,骑士文化是骑士精神的载体,骑士精神对西方后来的思想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骑士制度使西欧中世纪社会具有明显的军事特征和军人气质,这与我国古代士大夫文人政治社会形成鲜明对照,中、西方历史发展途径和文化内涵的诸多差异,能从骑士制度与士大夫政治的比较中得到许多解释。

中世纪西欧骑士制度骑士法规

在中世纪的西欧,土地财产与社会权力紧密相连,骑士作为土地占有者和战争专家,其地位和职责多重。他们既是军事卫士,又是土地所有者,有时还身兼行政司法职务,这使得骑士制度逐渐形成了一套详细的法规体系。

首先,骑士制度的基石是采邑,骑士的封地不仅是其生活的保障,也是其权力的象征。按照封建法规定,采邑起初只能终身持有,不得世袭。然而,随着军事和法律环境的变化,骑士阶级的地位提升,封臣有权主张后代继承其在采邑上的权益,这主要通过“被占继承土地收回之诉”的特殊令状实现。这导致了采邑以长子继承为主的制度确立,骑士既可以是领主,也可能成为封臣。

其次,骑士的行政司法权随着采邑法规的确立而扩展。他们拥有主持法庭的权力,包括处理各种法律事务,如战争援助、公共用地规定等,尽管王权的加强对这一权力有所限制。骑士还担任陪审团成员,参与案件调查和疑犯追捕,如在英国,骑士甚至要担任验尸官。尽管这些职责可能带来负担,但在西欧大陆,骑士为王权或领主的执法职责更为广泛。

最后,骑士享有上诉权,即有权越过直属领主的法庭向更高层级上诉,这在12世纪已成为法律规定。比如,英国骑士在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后获得了上诉的权利,他们可基于多种理由对判决提出质疑。骑士的上诉权对于西欧法律传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由于骑士制度在西欧文明史中独特的地位,西欧的骑士制度研究一直未衰。国内关于此项研究的领域已由单纯军事开始向社会生活层面拓展。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骑士制度作为一种形式化的制度,即使在中世纪时代,它也是不成文的,因此,人们耳熟的骑士制度,其具体内涵到底是什么,至今国内尚无专文全面论述(注:关于骑士制度的内涵,涉及骑士教育的有王德林的《试论西欧中世纪的骑士教育》,《河北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骑士制度成熟时期的骑士军规、骑士法规、骑士礼仪等有形的制度层面对此做一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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